法律类专著出版,征集作者署名合著,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律师评职称可用
《法律理论***法律实务》
《经济法的***实践》
《行政管理***法律实务》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实践》
《公共法服中司法鉴定***实务》
甘人社通〔2022〕322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第三章 一级公证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
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主持完成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案例、经典案例、指导案例5个。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款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主持制定1项全国或2项全省公证员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主持(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省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由省司法厅认定)。
6.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主笔人有2件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并被采纳,附采纳依据。
7.作为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一个公证机构,使该单位的公证业务工作在全省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并被司法部或全国公证协会评为先进集体。
8.培养指导至少3名公证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联合授予的全省优秀公证员、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11.主编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学或法律专业专著(译著)1部。
12.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3.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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